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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由于募集资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其成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治理的重要一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发布,完善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为上市公司进行募集资金管理提供更明确的规则依据。 易董君为大家梳理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十大事项,方便上市公司日常对募集资金的风险防控,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1、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建立时间:上市前后皆可 披露时间: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2个交易日内 规则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2、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设立时间:募集资金到账前 披露要求:未明确需要披露 规则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2 // 易董君提示: (1)与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的制度不同,北交所不强制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 (2)专户的进展包含变更专户和注销专户,变更专户无需履行审议和信披义务,后续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及时公告即可;注销专户也无需审议和公告。 3、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时间:未明确规定,根据公司需求及时签订 披露要求:不强制披露 规则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2 // 易董君提示: 与上交所科创板保持一致,北交所秉承三方监管协议重在签订和监管的要求,未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披露做出规定,减少冗余披露。但上市公司仍应及时签订协议,以方便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需求。 4、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置换时间:未明确规定,根据公司需求及时履行置换程序 置换程序: 法规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十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7 // 易董君提示: (1)使用【易董-事项智库】功能可获取公告文件模板; (2)北交所规则尚未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时间设定明确时间,建议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置换该部分资金,作为自有资金更方便公司的使用与管理。 5、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募集资金的补流用途及补流时长均存在一定限制。 实施时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准 实施程序: 法规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5 // 易董君提示: (1)公告格式参考《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59号——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格式》; (2)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应当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事项,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同时在公司前期(董事会决议补流事项前12个月)如存在财务性投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并说明公司暂时补流后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的计划; (3)募集资金的暂时补流期限为12个月,规则并未规定能在12个月内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补流额度滚动使用,所以建议从严认定将补流额度认定为“发生额”的概念,不得滚动使用。 6、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实施时间:根据公司需求及时审议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并购买 实施程序: 法规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七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3 // 易董君提示: (1)公告格式参考《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60号——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告格式》; (2)为了方便,实操中都会先审议一个现金管理的额度,在额度内购买产品时无需再审议。规则中并未像其他板块规则一样规定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所以北交所是否可突破该限制,可以视后续相关规则而定; (3)北交所60号公告格式中明确规定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或额度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要求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召开股东大会。 7、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归还银行借款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可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需履行必要的程序。 实施时间:募集资金到账、签订三方协议后可对超募资金进行使用规划。 实施程序:经董事会审议过后,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保荐机构 法规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九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6 // 易董君提示: (1)公告格式参考《上市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借款公告格式》; (2)与其他板块相比,超募用于永久补流/归还银行借款没有时间和比例限制,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一次性将超募资金划出专户; (3)由于募集资金的特殊性,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实施时间:募集资金到账、签订三方协议后可审议超募资金的使用规划。 实施程序: 法规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4 // 易董君提示: (1)公告格式参考《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61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2)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披露即可; (3)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在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根据公司意愿选择是否过董事会。 9、编制半年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披露时间及要求: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时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仅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报告出具鉴证报告和核查意见。 法规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3.8 // 易董君提示: (1)《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63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虽未明确是否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但该报告由董事会出具,建议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0、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事项 针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董办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事项,易董君整理出以下几个问题: (1)募投项目延期该如何处理? 公司在募投项目计划期间内无法按期完成,需要提前调整募投项目的进度,董事会应当在到期之前对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及时履行审议与信披义务,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需要发表意见。 (2)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该如何划转至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上市后的募集资金划转到子公司,市场上主要有两种途径: 第一,以对子公司增资的名义。如果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该增资事项可以豁免审议,如若为控股子公司,该增资事项需要审议; 第二,以对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名义。实施主体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均无需履行审议程序。 (3)节余募集资金该如何使用? 目前北交所规则未明确规定募投项目结束后,募投资金该如何使用。若后续仍未明确,募投项目结项后,将相关节余募集资金情况公告后,即可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使用。 以上董办关于北交所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事项总结到这里啦,大家在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遇到其他的事项也欢迎补充! 说在最后:11月26日,证监会发文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的全面整合修订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也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则的修订,北交所是否需要遵循上位法,待规则出具正式稿后需要格外注意。 点击“阅读原文”可申请试用易董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厅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厅项目资金管理,包括提出项目资金的安排建议,统筹编制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厅各相关项目资金归口管理处室(以下简称“各相关处室”)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包括提出项目资金需求,编制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配合下达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具体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绩效及项目的设立、申报、评审、批复、实施、验收等。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安排及预算编制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中央财政项目资金总体规模和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各相关处室细化项目任务。 2.各相关处室在充分对接农业农村部对应业务司(局)后,商计划财务处研究提出年度任务、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处汇总并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修正、确认,形成资金实施方案后,报厅党组会审定,按程序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 各相关处室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资金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需求编制工作。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要确定因子与权重,下年度通过测算后直接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每年9月底前要完成申报、评审、入库等流程,下年度根据入库项目直接分配。 预算审批按照“两上两下”程序进行。 一上。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要求,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各相关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的项目预算申请,计划财务处汇总后,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按程序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数。 二上。计划财务处提出“二上”预算预分配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各相关处室(单位)细化预算预分配方案并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财务处汇总后,形成“二上”预算草案,按程序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批复,15个工作日内,计划财务处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计划财务的厅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下达年度预算批复(资金使用计划)。 (二)支持方向:财政专项扶贫、农业生产救灾、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动物防疫等补助、农田建设补助、农业事务管理、乡村振兴建设等。 (三)支持对象: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支持环节:基础设施、生产仪器设备、农资补助、疫病防控、质量安全、农技推广、品牌创建、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 (五)支持时限:项目建设的起始时间。 (六)支持限制: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挂钩。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的,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分配方式 因素法分配方式 各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或预算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商计划财务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3个以上关键因子、分配权重、测算方法、绩效目标分解),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汇总并分批次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按程序下达资金。 项目法分配方式 (一)各相关处室已建项目库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汇总并分批次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按程序下达资金。 (二)各相关处室未建项目库的,商计划财务处编制项目资金预申报指南,经厅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相关处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汇总并分批次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按程序下达资金。其中,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必需、严控的原则,参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从项目资金中按规定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规划编制、实地考察、论证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宣传培训、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监管、项目审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报账管理等,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支付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按程序下达资金,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公开。资金文件下达后,按因素法分配的,各相关处室在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下达实施方案或工作任务,分解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项目法分配的,各相关处室在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分解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涉及贫困县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以“黔财农”、“黔农计财”文号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省级负责下达实施方案或工作任务;市级负责按项目法实施本级项目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负责按项目法具体实施。 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省级负责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市级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管理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以下调整需要报批: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复总投资10%(含)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含)的;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公示制、专款专用、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调度各项资金执行情况,未按期执行的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厅内重点项目。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由批复单位组织验收。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组织验收。 市本级实施的项目,由市级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在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县级实施的项目,由县、市级逐级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在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相关处室在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因素法、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目标由各相关处室在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文件及相关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处室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负责监督检查(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处室应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黔农发〔2019〕62号)开展。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是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好的,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应予倾斜;对绩效评价差的,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应予扣减或暂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等违纪、违规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农财〔2017〕54号)《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农办发〔2018〕13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1925号及财农[2012]961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是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县三级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不得用于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效益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全椒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三)积极参予工程项目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全椒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资金纳入全椒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由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管理处协助配合国库支付中心一并做好资金管控和支付工作。 第七条 根据项目概算、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努力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机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条) 水利局应重视和加强项目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 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二) 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四)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 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人员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由财会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15年11月25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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