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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http://xj.snedu.com
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http://xj.snedu.com 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学校在录入过程中学生年级录入错误,如何恢复? 答:系统将在学生异动管理中增加一个“年级调整”选项,学校将录入错误的学生年级调整为正确的年级(以学生现在实际所在年级为准),此功能仅针对此次录入。 功能开放时间为:10月16日---10月31日 问题2:误操作毕业学生如何恢复 答:由于部分学校将要休学的学生未及时处理休学业务,致使学生进入毕业库,导致现在学生在毕业库中无法操作。 针对此问题系统增加“毕业恢复”功能模块,学校可以将这些误毕业的学生重新恢复至本学校。 功能开放时间为:10月16日---10月31日 问题3:非一年级新生新增功能是否能放开到学校 答:考虑到本次系统采集量大,对接要求时间紧迫,系统暂时开放学校新增除小一年级以外的学生权限,提交上级教育局审核入库。在此期间,学校将实际在学校上学而未建立学籍的学生可以录入系统,关闭功能时间另行通知。 问题4:关键字段修改权限问题 答:学生姓名和学生身份证号码修改权只能为教育局,学校要修改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由学校将学生修改信息上报至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修改。 问题5:高一、初一新生毕业库误抽取问题 答:为防止学校误抽取毕业学生信息后无法退回,而正确学校无法抽取毕业学生信息,系统已做出修改。修改后系统逻辑为:同一学生被A学校抽取新生招生后如果没能补齐数据提交审核通过,其他学校可以同时抽取该学生信息,补齐数据提交教育局审核,只有教育局审核过的才正式入库,同时误抽取的学校该学生信息自动消失。 问题6:学生身份证重号问题如何解决 答:同县区两个不同的学生身份证号码重复问题解决方法为:请教育局通知学生所属学校,让两名学生去派出所核对身份证号码,派出所修改过程中其中一人先生成临时身份证号码,待派出所修改正确后由教育局将临时身份证号码修改成正确号码。跨地区问题,请后录入的学生先由教育局按照无身份证学生录入流程录入,并记录在案,同时在陕西电子学籍管理群中联系重复所在区县学籍人员协同处理。 问题7:省内异动问题如何解决 答:省内学生异动:由转出学校新增异动申请---选择系统中要转入的学校保存后提交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确认后审核通过---转出学校所属教育局审核---转入学校所属教育局审核---异动完成。 问题8:跨省转学学生信息如何录入 答:系统与教育部数据对接前,省内转出在系统中由转出学校操作省内转出按钮即可,学生仍按照无电子学籍时转学流程相同操作。省外转入的学生由教育局查看转学文件后新增导入。系统与教育部对接后,外省转出转入按照正常异动流程操作。 问题9:高中借读学生如何建立电子学籍 答:按照《陕西省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电子学籍参照纸质学籍执行: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建立学生电子学籍,并为其办理修业证明等事宜。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借读期满时将临时档案移交给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问题10:家庭成员录入问题 答:按照教育部采集模板学生信息采集中家庭成员必须为两人,填写两个监护人信息。对于单亲的学生,孤儿的学生填写经询问教育部信息中心解释为填写亲戚朋友或者监护老师的信息。 问题11:外籍学生教师出生地等地理信息录入问题 答:按照教育部采集模板外籍人员录入时需录入学生及教师等人员出生地等地理信息,经询问教育部信息中心此部分地理位置按照实际所在国内地理位置录入。 问题12:课程科目开设问题 答:系统按照教育部需要上报的科目类型要求已经内置好科目,请教育局通知下属学校不要新增系统中已有的学科,导致无法对接教育部系统。 问题13:如何区分学校管理员账号和学籍老师账号 答:每个学校管理员账号只有一个(机构代码前十位数),管理员账号只有新增学籍老师账号和授权的功能,操作不了学生信息和查看任何报表的,学籍老师账号是由管理员建立并分配权限的,只有有权限的学籍老师账号才能操作学籍管理系统并维护学生信息和查询。 问题14:学籍老师进入系统后看不到学籍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模块: 答:是因为学校或者教育局系统管理员没有给授权该模块使用权。 问题15:在学生信息维护中看不到班级 答:请在学籍权限设置中设置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籍老师权限,每个权限查看的班级不一致。 问题16:学生信息打印问题 答:学生信息打印上传扫描件为学生基本信息扫描件(在学生信息维护模块下点击班级后选择学生进行批量或单个打印),请不要在学籍卡处打印学籍卡进行扫描件上传。 问题17:学生信息审核问题 答:在待提交中的学生信息,要先导出数据补齐后导入,才能提交审核,数据不完整不能提交审核。 问题18:无身份证号学生导入问题 答:无身份证号码学校学校不能导入,要由学校将完整数据表格连同无身份证证明确认表发至教育局,由教育局学籍老师导入后直接入库。 问题19:导入不进去的问题 答:导入不进去时请先查看在学生信息申请中的待提交中是否有学生信息,如果没有就不能导入学生信息(除小一年级)。如果待提交中有学生导入报错请查看是否导入模板不对或者信息填写不全,如果报错提示跟系统中本人重复,请查看导入表格中的学籍辅号是否未填写。 问题20:导入班级删除问题 答:待提交中的学生所属班级不能删除,删除后学生信息将为错误信息,教育局不能审核,必须由教育局将此学生信息导入更新上班级后方可重新提交审核。 问题21:导入错误提示问题 答:导入结束后系统会提示成功或失败,如果信息有问题,系统会提示错误信息,如系统显示格式有错误,那么请查看导入模板格式是否正确。 问题22:初一、高一新生招生问题 答:初一和高一学生必须用新生招生模板,学校在模板中填写毕业生的学籍号码、学生姓名、导入的班级在新生招生中导入。导入后在学生信息申请中待提交中在导出数据补齐后导入,完毕后提交审核。 问题23:异动中的学生无法查找问题 答:管理异动中转学已经审核通过了,但接收学校查不到学生信息,这是因为转出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时没有选择要转入的学校,而是打字输入对方学校名称,这是错误的,转学一定要在系统中选择要转入的学校才可。 问题24:导入学生信息确认表文件命名问题 答:导入的学生信息确认表、无身份证证明等文件均需用学籍辅号命名,同照片。 问题25:学生信息查询问题 答:要查询学生所属学校,由所属区县教育局查询。所属区县教育局查询不到的话提交给市教育局查询,依次提交查询。 问题26:学生姓名空格问题 答:关于新生招生导入时的毕业库中学生姓名空格问题,研发已经处理掉空格,请各教育局再次录入学生信息时学生姓名不要有空格。 问题27:单个照片上传班级消失问题 答:单个上传照片时如果出现一保存就不显示班级保存失败的情况,请查看该学生的身份证件类型是否填的是“其他”,如果是其他就代表系统默认该学生为无身份证学生,必须先导入无身份证证明表才能保存。 问题28:初一、高一新生招生学号重复问题 答:在新生招生导入后初一和高一学生信息中出现学号重复的情况是很多学校的学号号码规则一样,系统并未限制学号唯一,导致招生后学号重复,学校导入的时候修改一下学号导入更新就可以 【导语】学籍是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身份证明。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内容是®无忧考网教育频道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http://124.115.170.185/ 一、作为学生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网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入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益。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生都具有学籍。新入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生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至影响升学。学生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生的去向,方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二、学生入学或转学,地方教育部门是否可将有无学籍作为入学门槛或条件?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 三、学生入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手续? 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生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生即应视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参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四、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 五、学籍号有几种? 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较为常见的是“G”字头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 “G”字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但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不相同。 “L”字头临时学籍号:学生首次注册学籍后,分配“L”字头的临时学籍号。“L”字头学籍号按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与身份证号相似,但与身份证号不具有对应关系。“L”字头临时学籍号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与正式学籍号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 “J”字头学籍号是为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设计的。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号相同。学生获得身份证号后,可以申请将学籍号更改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但保留原来的记录。 六、“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一定和身份证号一致? “G”字头正式学籍号依据身份证号生成,因此一般情况下二者应一致。之后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才会导致不一致。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学生办理任何业务,因此无特殊理由没有必要申请修改正式学籍号。特殊情况需修改“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需要依申请按流程重新办理。 七、获得“G”字头正式学籍号后,是否可修改其中的关键信息? “G”字头学籍号具有性。获得了“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其学籍号不能轻易修改。因户籍关键信息变动,确需对“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的,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修改时,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县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中央数据库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对没有问题的,可进行修改。学籍修改情况的历史信息将随学籍永久保留。 八、已获得的“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可删除? 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标识。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审核后方可删除。 九、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办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 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段中,根据各自实际又规定了本省的转学及毕业后跨省就学时段,在这种情况下,以省级规定为准。 十、“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状态的学籍是否可以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 为了方便群众,学籍系统除了允许在校生状态(休学除外)的学生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业务外,还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办理此类业务。转学完成后,学籍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须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十一、办理转学时,家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打印,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即家长签字的学生转学理由说明。 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因为在学籍系统中办理转学业务流程时,已经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除了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不应要求学生家长再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 十二、毕业后跨省就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跨省业务纠纷,转入省、转出省及学生家长应注意以下内容: 学生跨省流动客观存在,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转入省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升学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妥善处理和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就学和升学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招生入学总体政策,不得利用学籍系统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 转出省份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 学生家长应提前多了解和遵循相关省份的招生管理要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跨省业务纠纷。 十三、毕业生被学校错误调转学籍后怎么办? 原则上,被招生的学生到下一阶段学校入学报到后学校才能调转学籍并再次变为在校生。对误调转学籍的,学籍系统将按照“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增加回退功能,允许区(县)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将被误招学生退至毕业生状态,然后再由实际录取的学校将其学籍调入。 十四、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哪些要求? 《义务教育法》对未满6周岁的儿童是否必须入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其确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学生入学年龄的具体日期由各省份根据实际自行设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由省级学籍管理部门自行设置。 十五、学生家长如何反映学籍相关问题? 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建立了群众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涉及省内市与市之间转学和业务办理的,须由省级处理。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业务的,须由市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涉及县内学校间业务的,须由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仅涉及一所学校业务的,须由学校或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只有涉及跨省的,才有必要提交教育部协调。 学籍是什麽及有什么作用?这么说吧,它就像身份证,一人一号,终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错了,将来入学会很麻烦的。对于家长来说,在学籍全国统一管理并和户籍脱钩后,过去在学籍流动时的一些费用就免掉了;过去很麻烦的转学,将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办理。那么陕西中小学生学籍怎么查询呢?学籍号如何查询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陕西学籍查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省学籍内蒙学籍查询 西藏学籍查询 甘肃学籍查询 青海学籍查询 黑龙江学籍查询 新疆学籍查询 云南学籍查询 广西学籍查询 山西学籍查询 吉林学籍查询 宁夏学籍查询 海南学籍查询 江西学籍查询 辽宁学籍查询 重庆学籍查询 福建学籍查询 湖南学籍查询 陕西学籍查询 河南学籍查询 贵州学籍查询 河北学籍查询 天津学籍查询 四川学籍查询 湖北学籍查询 浙江学籍查询 江苏学籍查询 山东学籍查询 广东学籍查询 上海学籍查询 北京学籍查询 安徽学籍查询 陕西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如下:http://124.115.170.189/desktop/login/login.ac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一律纳入所在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适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学籍数据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九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及学籍辅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辅号以入学时间、年级、所在区县等为基础生成,具体生成规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籍建立后,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纸质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由所在学校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或升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入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接到学籍异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上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辍学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八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落实专人找学生法定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第二十九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第三十三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章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九条小学每学期只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四十一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永久保存。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跳级和留级的学籍该如何处理? 这个没有全国统一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中小学生跳级和留级等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学籍系统具备相关处置功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设置地市、区县的处理权限。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促进每一名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建立和规范学生跳级或留级的工作机制,指导地市和区县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当然,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陕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查询系统及学籍号查询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陕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查询系统及学籍号查询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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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opensoft-fs.com.cn/post/8510.html发布于:2025-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