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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3、会计视野法规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会计视野法规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5、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二、范围对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范围对象。 三、实施内容 (一)统一登记 1.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职工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动的,应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参保职工增减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登记事项变更或增减变动信息等进行审核认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二)统一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同一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1. 每年3月底前,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2.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3. 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三)统一征缴 1.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 (1)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2)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3)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2),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2. 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 当期征缴计划中的正常计划,采用参保单位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欠费计划(包括历年欠费和当年往月欠费)和当期征缴计划中的临时计划,采用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的征缴方式。征缴中,参保单位对征缴计划有疑异的,应咨询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如需修改的,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交修改方案。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网上办费模式: (1)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 (2)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照社会保险各具体险种开设“XX基金待划转专户”,用于每日社会保险费款的归集、划转,该账户资金日结日清,余额为零。 (4)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按日将收到的费款划解到当地对应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征缴分户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征缴分户),同时将分险种、分缴费单位的扣款成功明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并打印当日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 (5)在2011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于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险种打印对应时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提供给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其余时间里,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日将收到的人民银行提供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传真给对应险种经办机构。从2012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各表提供给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给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对应时段如无数据,则不传递。 (6)各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银行每日将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划转费款的收款回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 (1)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到地税征收厅,由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所在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供的当期征缴计划,为参保单位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参保单位暂不能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或需要补缴欠费的,应到地税征收厅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明确本次缴费的险种、费款项目和金额。地税征收人员据此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参保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完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将对应费款划扣到各区县(自治县)对应险种的征缴分户。 (4)征缴分户银行应在基金到账的次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收讫章的各参保单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 回执)。其中,养老保险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 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 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印加盖专用印章后转相应险种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下同)。 3. 账务核算期 每年1月至11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20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年12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12月31日为当月关账时间。 4. 记账及对账 (1)每年1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应于每月22日前,向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入账流水明细(含余额);次月1日,向财政部门提供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上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的《银行存款对账单》。每年12月,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应于次月1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业务用章的上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的《银行存款对账单》。 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归集的市级开户银行,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月末最后一天,负责将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征缴专户。每月20日和月末最后天,将该账户资金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 (2)对网上办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日将征缴分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和地税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中的金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记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险种经办机构立即将问题反馈给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附件3)交地税部门牵头,按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经当地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并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上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2011年内暂行)按原资金划转渠道办理退回相关手续,再由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重新划转资金。同时,地税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金更正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 对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据实记账。 (3)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社会保险费电子数据记账模式。 (4)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征缴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底前,市地税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收入对账单》,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四)统一稽核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参保缴费稽核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市公共业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年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管理,是对现行五项社会保险费分别征收方式的重大改革。其重点是统一各险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核心是完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机制,规范登记申报和征缴程序;落脚点是简化参保缴费手续,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确保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地税、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地税、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同一参保单位、同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计划管理、到账资金与明细信息的比对等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同征的原则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努力做好缴费服务,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征收信息,并牵头做好经办机构对账数据不一致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落实定期对账制度,并将统一征缴管理日常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等环节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确保通过网上办费模式归集的社会保险费款的及时全额划转,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扣款明细,配合完成资金对账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用人单位各险种实际参保地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一)款1项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规范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在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其在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参加的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征收计划,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按月提交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征收;其他险种的征收计划按照属地原则,由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按月汇总并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征收。 (三)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银行、公共业务办公室和各险种经办机构在传递相关票据或数据时,均应完善交接手续。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按年分别提交给所在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 2.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 3.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网站名称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网 首页网址 http://www.cq-l-tax.gov.cn 主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网站类型 □政府门户网站 √ 部门网站 □专项网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06 ICP备案号 渝ICP备12005622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264号 独立用户访问总量(单位:个) 8873552 网站总访问量 (单位:次) 11290845 信息发布 (单位:条) 总数 1106 概况类信息更新量 10 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 989 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 107 专栏专题 (单位:个) 维护数量 1 新开设数量 1 解读回应 解读信息发布 总数(单位:条) 192 解读材料数量(单位:条) 51 解读产品数量(单位:个) 24 媒体评论文章数量 (单位:篇) 117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 重大舆情数量(单位:次) 4 办事服务 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 □是 √否 注册用户数(单位:个) 777543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 (单位:项) 97 可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95 办件量 (单位:件) 总数 11669706 自然人办件量 207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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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稽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五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的审理制度。 审理税务案件应按规定确定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分级审理权限 第六条 按简易程序实施稽查的案件,由税务所或稽查分局进行审理。 第七条 按立案程序查处的税务案件,由各级税务稽查管理部门审理。 按立案程序查处的税务案件: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2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八条 查补税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经税务稽查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移送同级法制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复审: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80万元; 2.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地税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30万元; 3.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以下自行确定需要移送复审案件的标准,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法规处备案后实施; 4.未达到上述移送标准,但税务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移送复审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移送复审。 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复审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稽查实施环节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五日内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审理环节,稽查审理环节在接收稽查实施终结案件时,对所报案卷的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后签收。 第十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四)对需要移送复审的复审时间。 第十一条 税务案件的审理实行书面审理的原则,审理人员不得自行向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特殊情况经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调查印证。 第十二条 审理环节应当对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和确认: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计算是否准确;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及出具的证据是否成立; (五)稽查文书是否规范齐全、完整; (六)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四节 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以及移送复审 第十三条 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理人员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第十四条 对稽查实施环节报送的《税务稽查结论》和立案案件无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经审查结论不能确认的,应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法律程序或存在其它问题影响定案的,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处理并限期返回。不影响定案的,由审理环节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十六条 处罚不适当、依据不准确的,审理环节有权视情节直接更改。审理环节认为调查环节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偏低,需要加大处罚金额的,应补充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稽查文书不规范、不齐全、不完整的,审理环节可直接修订或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通知稽查实施环节修订。 第十八条 对需要移送法制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复审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移送同级法制部门。 第五节 审理终结 第十九条 按简易程序查处的一般税务案件,凡查无问题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三份,经审理人员审理,报税务所所长或稽查分局局长批准后,一份报稽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凡查有问题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经审理人员审理,报税务所所长或稽查分局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环节执行。 第二十条 由稽查管理部门终审的案件,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依据准确、文书规范齐全的,签署审理意见后,统一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税务稽查案卷,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税务执行环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立案稽查而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一份存档,另一份移送税务执行环节送交被查对象。有疑问的,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 第二十二条 属复审委员会复审的案件,审理后转各区县(市)局的稽查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税务稽查案卷,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转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税务稽查执行环节执行。 第二十三条 调查机构执行完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日内,应当将执行报告各一份交税务稽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案件,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律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罚款后,审理环节填制《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经局长批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管局长应当在收到《审理报告》及案卷材料后三日内审阅完毕,并在《审理报告》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以及《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分别按照《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规程》的固定格式和内容制作。 第二十七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7-7 实施时间:2014-8-1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清算有关规定 (一)清算单位 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用地规划项目实施开发工程规划分期的,可选择以工程规划项目(分期)为清算单位。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已选择的清算单位。清算单位一经报备,不得调整;未按规定报备的,以工程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本公告执行前,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未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清算单位;已经清算申报的不再调整。 (二)清算分类 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确认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及房地产开发成本 分期清算或者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土地成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或者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其中已明确对象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支出应直接计入对应房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 纳税人可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分期清算的只能选择使用同一种方法。 1.“利息支出”能够准确归集、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 2.“利息支出”不能准确归集、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 (五)查账征收清算后转让房产 1.查账征收方式清算后转让房产(简称清算后转让房产),应分房产类型确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以此计算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成本费用额(不含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2.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简称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认定(或上期累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后续成本额”÷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应对“未定成本项目”进行附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一并核实确认,否则相关成本不予以后续扣除。 3.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应按月计算,于次月征收期内申报缴纳;清算后转让房产涉及上述后续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应按月预缴、按年计算,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二、转让旧房有关规定 (一)旧房转让认定范围 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 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 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二)扣除项目计算 1.纳税人转让旧房计算房产扣除额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由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建筑物评估价格,同时提供取得土地支付价款的凭据,合并计入房产扣除额。 (2)提供购置房产相关凭据(发票;支付凭据及其合同协议或司法文书),确定购置成本和购置年度,按购置成本额并每年加计5%计入房产扣除额。 “每年”指从购置月份起至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月份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购置月份按购置发票、契税证明以及房地产权证载明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2.纳税人转让旧房,以下费用项目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 (2)因计算纳税的需要支付的房产评估费; (3)取得房产环节契税(评估价格中已含契税的除外)。 (三)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能提供上述“评估价格”、“取得成本”,或者提供不实,不能计算房产扣除额的,应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计税单位 纳税人转让旧房应按照权属登记规定的基本登记单元为计税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无偿划转房地产有关规定 (一)同一投资主体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二)行政性调整划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其他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房地产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即使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转让; 2.公开竞价拍卖转让; 3.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转让; 4.拆迁安置售房; 5.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6.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的,不适用个人转让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征税。 (三)一方出部分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出土地方取得货币性收入的,应对其取得收入部分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 2.经济适用房项目; 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7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重庆市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重庆市2020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2020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1、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重庆市垫江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3、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重庆市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 6、重庆基石教育基金会 7、重庆市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8、重庆孤残儿童援助基金会 9、重庆市民泰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0、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1、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重庆市慈善总会 13、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14、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15、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基金会 16、重庆大德公益基金会 17、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基金会 18、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9、重庆市武隆区扶贫基金会 20、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基金会 21、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22、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 23、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 24、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 25、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26、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基金会 27、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基金会 28、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9、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扶助基金会 30、重庆市城口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31、重庆迪马公益基金会 32、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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